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华东交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与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致。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一)获得我国或者相当于我国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
其他国家的本科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汉语》《中国概况》考试成绩合格;
(三)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相应学分;
(四)学位论文或专题报告通过答辩并成绩合格。
第五条 有关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等事项,参照《华东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执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校进行。
第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国际学生所在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名单,报研究生院、国交处审核,经研究生院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硕士学位。研究生院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毕业证和学位证,国交处负责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英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与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致。
第八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一)获得我国或者相当于我国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其他国家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汉语》《中国概况》考试成绩合格;
(三)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相应的学分;
(四)学位论文或专题报告通过答辩并成绩合格;
(五)科研成果要求按《华东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18 年修订)》执行。
第九条 有关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等事项,参照《华东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执行。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校进行。
第十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国际学生所在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博士学位名单,报研究生院、国交处审核,经研究生院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学位。研究生院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毕业证和学位证,国交处负责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英文翻译文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学位论文可以选择中文或英文进行撰写和答辩,但必须同时有中、英文摘要。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联合培养项目中,如对学生修读年限和答辩方式另有约定的,其修读年限和答辩方式以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国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