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中国国籍本科学生(以下称国际学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保障国际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被学校录取且具有正式学籍的非中国国籍在校本科生,不包括接受预科教育(含汉语补习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将国际学生纳入教务管理系统,与普通本科生同等管理。各学院履行国际学生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以及毕业资格初审等职能。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实践环节要求
第四条 国际学生课程修读须参照学校相应专业的本科培养计划,学制一般为 4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文科经管类专业修读总学分不低于 160 学分,理工类专业不低于164 学分。任课教师按学校规定的课程考核方法计算学生成绩,并完成网上成绩提交。各学院负责管理原始成绩档案。
第五条 国际学生均须修读《中国概况》《汉语》。课程开设须依据专业要求,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对课程的难易程度和课程总学分作适当调整,最大程度地培养国际学生的知华、友华情结和汉语应用能力。
第六条 国际学生思政类课程主要开设《中国概况》《中国文化》《汉语》等汉语言与汉文化相关课程。
第七条 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国际学生,免修《大学英语》;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非英语的国际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可作为选修课设置。各学院在制定国际学生培养方案时,可根据国际学生的具体情况和专业特点,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和修习要求。
第八条 各学院按照培养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须遵守有关涉外规定。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九条 接受英语授课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用中文或英语撰写和答辩,但论文摘要须为中文。
第三章 授课语言与考核要求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的培养计划,报教务处报备后实施。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授课语言以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为准。各学院为国际学生安排相应授课语言的学历教育,同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国际学生可依据专业培养计划,插班修读专业所需课程和学分,同时完成国际学生规定修读的《中国概况》《汉语》。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结合国际学生书写汉字速度慢等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考核形式,着重过程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华东交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华交外〔2017〕9 号)、《华东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华交教〔2017〕98 号 )、《华东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交教〔2015〕71 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国交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