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好以学生公寓为载体的学生思想、文化教育阵地,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学生公寓是学生休息、生活、学习的场所,是学校开展学生思想、文化教育工作、学生行为养成和学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国际学生公寓管理目标是“安全、文明、和谐、整洁、便利、温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学生,以下简称为“学生”。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住房由国交处统一计划调配使用;床位由国交处具体安排,学生按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经国交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安排学生及其他人员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不得私自占用、调换床位和寝室。
第六条 学生须在国交处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入住学生公寓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在入住前缴纳住宿费,相关费用由计财处依据政策规定按学年收取。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缴纳当年的住宿费,否则不予注册。
第七条 国交处须对因未报到、休学、实习、毕业、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及时调整。学生须按要求积极配合国交处做好调整工作。
第八条 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擅自在外租住而引起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自行离开。对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概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学校如需对学生公寓进行统一维修或改造时,学生须服从公寓调配。
第十一条 学生入住时,按公寓物品及资产清单做好签收。因休学、转学、退学、实习、毕业等原因离校退宿时,学生不得将私人物品留在公寓,滞留物品将作为废弃物品或无主物品处理,相关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离开时还须将公寓清扫干净,将门卡退还至公寓宿管员,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换房、中途退房及重新入住,须到公寓宿管员处领取填写《华东交通大学国际学生公寓变更申请审批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毕业后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退房者,应提前十天向国交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居住延长手续。延时居住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住宿日标准收取。
第三章 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制度,禁止夜不归宿。学生公寓大门6:00开门、23:30关门。超过规定时间晚归者,须向公寓宿管员说明原因,并出示证件,如实登记。
第十四条 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楼内安静及楼道畅通。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吵闹、群体游戏、跳舞、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传播违禁书刊及声像制品。禁止在室内和楼道内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经商、私自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商业行为。禁止在公寓内摆摊设点,或为直销、代销提供场地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禁止在公寓举行非法宗教活动、传教或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在公共区域张贴或悬挂有关宗教的图画、文字、饰品或活动海报。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或协助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没收宠物。
第十九条 宿管员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检查,并不定期对寝室进行安全、维修等各类检查,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非本栋人员来访,须经宿管员同意,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不允许非本栋人员在公寓内留宿。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配套的资产均归学校所有,具体包括空调、洗衣机、热水器、直饮水机、电视机、投影仪、厨房灶具、床、床垫、床头柜、书桌椅、衣柜、照明灯、门窗、窗帘、电视线、寝室门卡、晒衣架等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各类学生学习、生活家具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爱护公寓内所有配套设施,禁止随意搬动、改装、拆迁公寓内资产,不得自行将资产搬出房外,不得在学生寝室内擅自装修。公寓内所配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家具如出现问题应在 3 天内报修,由公寓宿管员派人修理,严禁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损坏或丢失,归个人使用或个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和赔偿费用;如属自然损坏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维修不收费;如属人为直接或间接原因所致的损坏须照价赔偿和收费维修;如有故意损坏者除按价赔偿外,还须缴纳原资产单价的 3 倍罚金。
第二十四条 学生调整寝室或实习、毕业、休学、退学时,应由公寓宿管员验收个人使用的单件资产和室内共用资产之后,方可办理调整或离校手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破坏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值班室、校 110 或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寓内使用明火,严禁在公寓和楼道内焚烧废纸和杂物等。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擅自使用和破坏公寓楼内的消防设施。发生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因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学校将按法律追究学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性器械,及剧毒、易爆、易腐蚀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身财产,做好防盗工作。禁止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不得将本寝室门卡借与他人。对形迹可疑的人要提高警惕,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范上网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公寓安全用电、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偷电等现象,应及时向公寓宿管员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寝室私拉电线、私接电源、私拆电器设备,不得擅自增设公寓内的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破坏公寓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加强安全用电,增强防火、防爆意识,杜绝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者,须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CCC”安全认证标志或老化、故障的电器产品。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照明灯具或将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如床上用品)使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使用功率超过 800W 的电器或安全系数较低的电器,包括电热炉、高压锅、电炒锅、电熨斗、电饼铛、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暖脚器、烘干机等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的电器或安全系数较低的电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节约能源,杜绝浪费,做到人离熄灯、关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缴纳水电费。
第三十七条 严禁偷电、偷水,违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卫生包括学生个人卫生、学生寝室内务卫生和公共卫生三个部分。
第三十九条 寝室内务由学生自我管理,由寝室长安排轮流值日。
第四十条 保洁人员负责楼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学生应配合保洁人员保持公共区域内的卫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尊重学生辅导员及公寓管理人员,支持、理解、配合公寓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妨碍正常公寓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依照《华东交通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交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