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外籍师生宗教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抵御和防范境外宗教渗透和校园传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由国际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外籍师生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由外事科、留管科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维护外籍师生宗教意识形态安全。
组 长:李雪峰、唐 斌
副组长:尚 勇
成 员:温婉妮、崔莞婷、周叶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周叶青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周叶青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着力采取教育引导系列化举措,强化对具有信仰宗教背景外籍师生的保护、管理、引导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 尊重外籍师生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但严禁在校内外进行传教及非法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四条 外籍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籍师生进行集体宗教活动要在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外籍师生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外籍师生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但不得超过本人自用合理数量;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 外籍师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第八条 外籍师生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九条 外籍师生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宗教活动:
1. 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2. 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3. 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4. 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5. 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6. 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7. 散发宗教宣传品,或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
8. 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条 外籍师生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按照学校制度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者,将报告统战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有条款由华东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