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程序,提升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42号令)、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教外〔2018〕50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来华留学生,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转学学生、升学学生)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进修生。
第二章 入学申请要求
第四条 最低学历要求。本科生入学要求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博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
第五条 语言水平要求。对于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来华留学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180分及以上水平;对于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来华留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官方语言为英语;
2.雅思5.5分或托福80分以上;
3.之前完成的学历教育为全英文教学。
第六条 经济能力要求。来华留学生须具备充分保障其在华学习、生活、国际旅行等合理费用的经济能力。
第七条 健康状况要求。来华留学生须身体健康,无严重慢性疾病、传染病及严重生理缺陷和不良行为嗜好。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须确保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第三章 招生录取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招生录取原则。招生和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合理的考试考核方式,招收和选拔有学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留学生,保障和持续提高生源质量。
第十条 招生信息和咨询。国际学院结合各培养学院实际需求制作《华东交通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官网、留学生招生网站等信息技术平台向来华留学生提供真实全面的招生信息及良好的招生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程序。
(一)申请审核。国际学院统一处理各类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申请,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及《华东交通大学来华留学生入学审批表》转交相关培养学院或研究生院:
1. 硕士、博士研究生由相关培养学院专业导师及研究生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如有必要可进行线上或线下面试;
2. 本科生由各培养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3. 进修生由国际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入学考核。由各培养学院制定和实施符合办学实际、满足评价要求的入学考试或考核,确保所录学生达到预定的入学标准。来华留学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审核及入学考核结果,决定拟录取结果。
(三)录取报批。国际学院将拟录取的来华留学生材料报国家移民管理局和教育部进行前置审查;前置审查通过后,行文报送江西省教育厅,并向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批《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第四章 录取办理
第十二条 通知录取。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国际学院负责向申请人寄发《华东交通大学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第十三条 批件办理。国际学院在来华留学生到校后2周内,到江西省教育厅办理来华留学生批件。
第十四条 居留办理。国际学院凭来华留学生批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居留手续。
第十五条 国际学院对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和妥善存档。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籍注册。来华留学生到校后,国际学院负责将学生有关信息在《新版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和更新。接受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须按照《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外字〔2008〕2号)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建籍归档。入学新生须填写《华东交通大学来华留学生信息表》,由国际学院负责归档留存。入学申请材料和《华东交通大学来华留学生入学审批表》由培养学院(本科生)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及国际学院各留存一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