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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实施、监督以及工作协调,同时负责外国留学生的签证事务和外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培养学院是外国留学生培养及管理工作的主体,应根据本学院外国留学生人数,设立兼职或专职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岗位,安排好外国留学生培养计划、教学组织、成绩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的备案以及学位审核与授予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等教辅部门,应将外国留学生纳入工作范围,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拓展各种渠道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各学院与国外院校或机构达成的培训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为外国留学生办理签证等手续。

    第八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由培养学院确定,交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由培养学院确定,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对外公布招生简章、对外招生宣传、入学资格审查、办理录取手续和来华留学入境签证等工作。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入校后,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照外事管理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和管理留学生的学籍和学历信息,并报送新生名册至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各培养学院,及时建立财务和学习档案。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条 培养学院负责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学历生的培养方案,并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培养学院应按照培养方案安排外国留学生的教育教学,并尊重外国留学生的宗教、民族文化和传统。非学历生的进修计划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由培养学院制定并审核。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位授予,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毕业证和学位证。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英文翻译文本,向教育部报送毕业外国留学生的学历证书信息和学位授予信息。非学历生的结业证书由培养学院发放。

    第五章 学籍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培养学院负责建立和管理外国留学生的学习档案。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外国留学生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和学生证发放,向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报送外国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培养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老生的学期注册。

    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学校现有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的档案由培养学院管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奖惩、学籍及毕业等环节的材料由培养学院保管,在学生离校后移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移交档案馆。

    第六章 学生工作与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为外国留学生办理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认识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协调解决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及培养学院要高度重视外国留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关心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了解外国留学生的出勤情况和思想状况,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及疏导工作,处理好外国留学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学校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允许外国留学生成立留学生学生会,并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中国学生社团组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严禁各种宗教以及政治性聚会。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指导外国留学生购买学校指定的健康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协助做好相应的理赔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要积极争取江西省教育厅对留学生的奖励支持。学校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外国留学生情况制定奖学金评审办法,组织评审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如违反我国法律、校规校纪,将根据我国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学费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学费标准,会同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制定外国留学生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具体制定每年外国留学生经费划拨计划,并交由计划财务处划拨和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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