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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交通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8-04-18    浏览次数:

    华东交通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国际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国际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国际学生。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国际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外,各级处分期限设置如下:1.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2.记过为9个月;3.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的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际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国际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章 违纪的处分

    第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者,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违规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钱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行为尚不构成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骗取他人的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协同盗窃作案或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一)购买赃物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破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破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欺凌他人或为打架、欺凌行为提供凶器、作伪证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及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或欺凌行为提供凶器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事实后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并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致使事态延续甚至扩大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开除学籍。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的,按相应处分中最高处分等级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有猥亵、侮辱、窥视、滋扰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使用违规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等,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四)登录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参照《华东交通大学学生手册》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四)、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无故旷课者,参照《华东交通大学学生手册》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超过两周(含两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租房居住未向学院报备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得驾驶无牌电动车、摩托车、汽车。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且违纪情节和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违纪者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同时违反两项以上违纪处分条款的;

    (四)累计两次以上受到处分的;

    (五)对参与调查或处理人员纠缠不休、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或请人说情、送礼等不听劝阻的;

    (六)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和负主要责任的;

    (七)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三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纪行为调查:

    (一)一般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调查、取证,向国交处提出处理意见。由国交处出具最终处分决议,并公示一周。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违纪事件,国交处协助调查并上报至学校及上级部门。

    第三十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应当具备的材料:

    (一)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证物、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决定等;

    (二)审批材料:违纪处分意见所列的内容真实,手续完备、符合程序;

    (三)综合报告:由国交处拟定综合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处分的权限和时限:

    (一)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

    1.记过以下处分由国交处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事件调查学院提供材料,国交处办公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开除学籍处分由国交处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取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处分决定后,国交处在15个工作日内注销学生的学习签证。

    (二)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时限:国交处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统一以国交处或学校名义,以中英文字发布公告。违纪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等。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通过班干部、班主任告知或通过电话、邮件等渠道送达处分决议。如学生无法接收,处分决定以公示为准。

    第三十五条 国交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的签证种类及期限做出相应变更,并报送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办法按《华东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接到申诉决定后,如果仍须退学的,从接到申诉决定之日起两周(10个工作日)之内,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办理完离校手续,搬离学生公寓并离校。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国交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违纪处分档案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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