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学生出国交流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简化学生赴国外学习交流手续,提高学生办理出国学习学分转换、课程认定和学位授予工作效率,调动学生参与学校国际化办学热情和积极性,规范学校国外学习课程学分的认定转换和学位授予以及学籍保留等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所有与学校签署合作协议的国外院校的长短期学习、交换、交流项目,包括:(1)本科“1+2+1”“2+2”“3+1”和硕士“3+1+1”“1+1+1”等留学项目;(2)学期交换项目、假期实习、游学、研修项目和单科课程选修学习;(3)其它同类合作项目的国外学习与交流。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出国交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国外院校商谈交流项目和合作协议的签署、学生出国项目审核,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出国交流学生的学分互认及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是学校各类出国交流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国际合作交流处的指导下,负责开展项目宣传、招生选拔、材料核实、国外选修课程审核以及学生在国外期间的联络等工作。
第四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 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八条 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具备扎实的外语基础,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符合海外接收单位相关语言要求和条件。
第十条 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结清学校各项应缴纳的费用。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与国外院校签署的协议,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项目的宣传和选拔工作,选拔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等程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报名申请。申请项目的学生须填写《学生参加出国项目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与党委副书记签字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
(二)校内审核。学生根据申请要求,提交材料,相关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至国际合作交流处。
(三)项目录取。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学校批准同意的项目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外合作高校,收到国外合作高校录取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六章 派出事宜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通知并指导学生办理赴国外学习所需的材料,并协助提交有关材料至合作院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项目学生的校内学籍保留、学分认定等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前,学生须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签署《华东交通大学学生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为项目学生办理保留学籍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我校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交流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需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可返回学校继续学习。
第十六条 已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故未能赴国外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的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籍的保留年限本科不得超过8年(从入学之日起计算),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5年(从入学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交流学习期满无故滞留国外的,学校将按自费留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学生不能按期回国,应提前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继续在国外学习交流。
第八章 课程、成绩及学分互认
第二十一条 国外留学学历项目
(一)国外留学学历项目是指学生在国外院校学习1年及以上,且获得国外院校学历学位的学习项目。
(二)学生在国外院校修满外方课程和学分,并获得外方对应或更高学位和学历证书的;或未获外方学历证书,但完成中外双方约定认可的课程和学分,且外方合作院校出具完成课程和学分的证明,学校认可学生在外方院校所获得的所有课程和学分,外方课程整体转换为我校课程学分,学校不再对此类项目课程作逐一审核和对接转换。
(三)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须完成学校对其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分以及年均任选课学分。
(四)学生完成中外双方规定课程和学分,可颁发我校相应学位和学历证书。
(五)学生赴国外学习专业,原则上应与在我校学习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二条 国外交流非学历项目
(一)国外交流非学历项目是指在国外学习、研修、实习等1年以内、且不获得国外院校学历学位的项目。
(二)学生在外方合作院校修读完成的课程与我校该生专业培养计划内对应课程要求(课程名称、学时、大纲内容)基本相同,可以冲抵我校该门课程,认可该课程学分与成绩,外方合作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应有任课教师的签名。
(三)对于未列入我校该生专业培养计划的选修课程,若学生在外方院校修读完成,可视课程内容折算2个学分,计入公共选修课。未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其它课程可自学修读,并须达到课程考核要求。
(四)学生参加国外研修、实习、游学等短期项目,给予一定学分鼓励,计入素质拓展学分。
(五)如学生有绩点要求,按以下规则进行课程成绩转换:百分制成绩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成绩记载;等级制成绩换算为我校对应百分制成绩:A=90分(A+=95分、A-=85分),B=80分(B+=84分、B-=75分),C=70分(C+=74分、C-=65分),D=60分(D+=64分、D-=55分);若国外院校取得“通过”或“合格”两级成绩记载的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的选修课程,成绩记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外留学学历项目和交流非学历项目,若涉及无法转换学分类课程,则学生离校前办理缓考手续,在外自学相关课程,返校后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考核。
第九章 项目期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需安排专人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联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邪教和敌对组织的活动;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学习交流期满后应及时返回,不得无故延长交流时间或在国外滞留。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出发前应自行购买覆盖交流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个人保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违反相关纪律,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 返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返校后,应首先到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到,并填写复学申请表、提交相关复学材料。同时,学生根据申请表赴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办理复学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国外的学习、生活及相关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出国学习期间,原则上仍需按学校规定全额缴纳学费,具体缴纳学费总数按照项目在外学习的时间长短决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如学生出国涉及学校资助的,相关事项按照学校《学生国际交流奖学金资助与管理办法(试行)》(华交外〔2017〕64号)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赴港澳台学习交流相关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交换生管理办法》(华交外〔2007〕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华东交通大学学生参加出国项目申请表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参加出国项目申请表
学生申报出国项目名称 | |
学生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照片 Photo |
电话
| 常用邮箱
| 家庭地址
|
家庭联系电话 |
现就读专业班级
| 现学号
| 申请合作院校名称
| 国外所学专业名称
|
本人在校学习情况(限50字)
|
学生 所在 学院 意见
| 同 意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同 意 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
同意该生赴海外合作院校,修读完规定的学分互认课程后,满足我校 专业毕业要求,授予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 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
国际合作交流处意见 同 意 年 月 日 (盖章) |
(一式三份:学生、辅导员、国交处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