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交首页
  •   >   主页内容
  •   >   管理规定
  •   >   正文
  • 主页内容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国际交流奖学金资助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4-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步伐,进一步推动和鼓励我校学生出国学习交流和海外留学生来我校留学,特设立“华东交通大学学生国际交流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经费每学年不少于100万元,按两大块分配:1.我校学生出国交流奖学金占70%2.海外留学生来校留学奖学金占30%。奖学金资助总额及比例每年按当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 我校学生出国项目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1.长期项目指连续学习或交流时间大于或等于90天的项目(含学分互认联合培养、校际交换、境外访学等);

    2.短期项目指连续学习或交流时间少于90天的项目(含赴境外参加国际会议并作主旨发言,赴境外实习或志愿者活动,以及冬夏令营游学活动等)。

    奖学金主要用于长期项目,以利于文化的传播与交融,推进国际交流;短期项目资助额度按当年预算及具体项目支出合理安排。

    第四条 海外留学生来我校学习分为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学历生是指来我校学习1年以上,以获取我校本硕博学位为目的的海外留学生;非学历生是指来我校学习不获取我校学位的语言生、交换生或是进修生。

    第二章 学生出国留学奖学金

    第五条 资助目的

    鼓励我校学生主要以自费的形式,参加由我校组织的各类国际交流项目,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我校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和机构的合作。

    第六条 资助类别和额度

    1.长期出国奖学金。用于专项资助学生参加长期出国项目,分为四类:

    1)特等奖学金:金额5万元/次;

    2)一等奖学金:金额2万元/次;

    3)二等奖学金:金额1万元/次;

    4)三等奖学金:金额0.5万元/次。

    2.短期出国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参加短期海外学术交流、实习或游学项目所需的费用,资助对象上一学年度学业成绩排名必须为小班(或专业、系)前50%。资助额度为2000/次。

    第七条 资助资格

    1.拟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出国(境)交流项目,且按照有关规定保留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或研究生。

    2.每位学生在其同一学段(指本专科、研究生阶段)只能享受长期奖学金和短期奖学金的资助各1次。

    3.在校本专科生申领奖学金,重点考查英语成绩和学习能力;在校研究生申领奖学金,重点考查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三章 海外留学生来华留学奖学金

    第八条资助目的

    来华留学奖学金旨在吸引更多优秀的高层次海外留学生、学者来我校学习和从事研究活动;鼓励在学优秀学生继续在我校深造;奖励品学兼优、对华友好的在校海外留学生在校期间为我校服务。

    第九条 资助类别和额度

    1.专项奖学金。用于资助已经获得我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已经在我校学习半年以上、品学兼优的海外留学学历生。专项奖学金分为四类:

    1)特等奖学金:金额5万元/次;

    2)一等奖学金:金额2万元/次;

    3)二等奖学金:金额1万元/次;

    4)三等奖学金:金额0.5万元/次。

    2.优秀奖学金。主要用于选拔资助在校学习半年以上的学历生和非学历生,辅助学校进行海外留学生招生宣传或其他工作的优秀海外留学生。资助金额为2000/次。

    3.每位学生在其同一学段(指本科、研究生阶段)只能享受专项奖学金1次;优秀奖学金可重复资助,申请专项奖学金的学生仍可同时申请优秀奖学金。

    第十条 资助资格

    非中国籍公民;申请时未获得任何其他形式资助学费的奖学金;目前在学校就读半年以上;专业必修课成绩达到及格以上(重修通过亦可申请);申请人按时注册、缴纳学费及办理签证居留手续,无品行不当,无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未受到院系级(含)以上处分;未违反中国法律,未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

    已获中国政府或者江西省政府来华留学奖学金资助的学生,不可申请专项奖学金;延长学籍学生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四章 奖学金遴选与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于每年的331日前将申请表提交至国交处。

    第十二条 国交处每年根据具体项目及学校经费安排,制定奖学金评选细则,组织选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学校授权国交处对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短期出国学生交流期满、长期出国学生出国1年后,将相关学习或实践证明提交至国交处,资助款由计财处根据资助办法与资助额度按时发放;来华留学奖学金由计财处根据资助办法与资助额度按时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

    1.未按规定完成学习交流者;

    2.学习交流期间违法违纪者;

    3.学习交流期间不按规定缴纳费用者。

    第十六条 赴港澳台交流和港澳台来我校学习的学生,奖学金资助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即日起试行,由国交处负责解释。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808号

    Copyright 2018 © gjjlc.ecjtu.edu.cn 华东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