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行为,保证因公出访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精神,严格按照“控制总量、突出重点、保压结合、服务发展”的原则安排因公出国(境),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切实做到公务出访务实、高效、精简、节约。
2﹒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深化对外开放办学,鼓励科研、教师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技术培训和校际合作等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对外交流活动,做到简化出访程序,提高效益,规范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讲学、培训、学术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其它短期公务活动,申请出访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短期出访。
第三条 计划管理
1﹒校领导带团出访的校级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计划,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制定。原则上正厅级校领导出访每年不超过1次,副厅级校领导3年内不超过1次。参加学术科研访问交流的,按省里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临时因公出国(境)出访实行计划管理,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征集校领导个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其它短期公务活动计划和中外校际间的合作交流活动计划,校属各单位征集本单位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总上述出访计划,于每年11月初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审批权限
校领导带团出访的校级团组计划和处级以上干部出访计划由学校党委会审批,其他人员出访计划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计划调整
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应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任务认定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持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信函。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邀请信的邀请内容、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时间,进行任务的认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一致。出访任务与专业不符者,参加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申请者,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原则上不予因公派出。
第七条 办理程序
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填写《江西省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审批表》并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任务,由省政府签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人员任务批件》。
2﹒取得省政府签发的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后,申请人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本人近期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邀请函原件和相关手续费用等,由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公务护照和签证手续。
3﹒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执行公务时,原则上应持公务普通护照。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持因私护照的,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必须说明理由,报学校审批;如未获得学校同意,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申报内容
申请人应在预定离境日期前至少3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申报材料。除提供对方邀请信及翻译件、对方提供的经济资助等证明外,还应提供:
1﹒申请合作研究须说明合作研究的课题,包括研究内容、合作方式、经费、预期目标。
2﹒申请出席国际会议须写明会议名称,被接受的论文题目,并附上有两位同行专家证明的论文摘要。
3﹒申请短期讲学应说明讲学题目,简要内容和讲学对象等。
4﹒申请进修或实习培训要写明其内容及拟达到的目标。
5﹒申请报告要注明:出访日期、往返路线、在国(境)外停留的天数和费用落实情况。
第九条 出访规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构成应少而精,每团组人员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
2﹒出访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出访时间的规定,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一般公务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8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9天。6人以上团组出国培训不超过21天,6人以下不超过28天。
3﹒出访团组应厉行节约,按规定安排交通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
4﹒在出访活动期间,应尊重当地风俗,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得做有损国格的事,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
5﹒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私自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条 护照管理
出访人员回国5天内应将公务护照交还国际合作交流处,护照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上交省外办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1﹒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团组和人员要在报批前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出访团组和人员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示出访执行情况等。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出访结束后,出访团组和人员需在一周内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所在学院和资助课题组提交一份出访报告,说明出访情况和效果,并提交相关工作照片。各单位对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有重要出访项目的,原则上应安排在本单位学术活动中做出访报告。国际合作交流处要督促相关学院抓好出访成果的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国际合作交流处每年底,根据下一年度出访计划,依据国家相关公务出访费用标准和实际需要,制定出年度学校短期出访经费预算计划,报学校审核通过,纳入校年度财政计划,下拨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做到专款专用。学校鼓励教师、科研和管理人员利用国家基金项目和科研课题经费参加各种国际学术科研交流活动。使用科研课题经费出国的,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同意,此块出访费用,不计入学校年度出访经费预算中。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