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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护照须知

    发布日期:2018-06-12    浏览次数:

    1、因公护照的分类与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公务护照又分为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含)以上公务员、中国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等。

    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它驻外机构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护照签发机关)和设区的市(市级护照签发机关)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2、因公护照的申办

    出国执行公务人员,由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护照申办权限向所在地护照签发机关申请办理。申办单位在为出国执行公务人员申办护照前应按规定办妥出国任务的所有审批手续,确保申请人具备申请因公护照资格。

    申办单位应提供申请人准确信息。因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签发条件或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受理的,签发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单位。

    收到合格的护照申办材料后,签发机关3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并发证。

    3、护照的收缴与相关处罚

    护照签发机关应使用电子护照业务管理系统开展护照收缴监督管理工作,在系统中对护照领用、归还、遗失、注销、委托管理等进行登记。

    各申办单位主管处室对本单位的护照使用情况要做好登记备查。

    收缴和保管单位应在出国执行公务人员回国后7天内收回护照,并确认其已回国。

    双跨团组人员的护照由护照申办单位收缴,交护照保管单位保管。

    对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护照者,护照收缴和保管单位应自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护照签发机关报告。护照签发机关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电子护照业务管理系统登记注销有关护照,并将作废护照名单报告外交部。

    对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护照的人员或单位的护照申请,护照签发机关自逾期之日起3个月内不予受理,特殊情况报外交部审批处理。

    例:批件中拟出访时间为11,境外停留5天。则团组人员应在11离境,15抵境。因公护照必须在112之前交还省外侨办。省外侨办可在117注销有在护照,并将作废名单报外交部,同时可视情况不予受理护照申办单位的申请。

    4、出访任务因故取消,该如何处理已领取的护照?

    对因故未出国(境)人员,护照收缴和保管单位应当自确定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回护照。

    申办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护照

    5、出访任务延期,如何处理?

    团组因工作、签证等实际原因需要推迟出访7天以上的(需在三个月批件有效期内),由组团单位提出申请,待护照签发机关批准后,交窗口工作人员修改。

    申办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任务批件

    6、护照的注销及已失效护照

    对工作调动或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原工作单位应自发生相应变动5个工作日内收回其护照并交护照签发机关注销。

    注销或已失效护照,由护照保管单位交回护照签发机关,先在管理系统中登记注销(已失效护照无需登记)、做剪角及芯片打孔等处理后,交还持照人留存,或由护照保管单位指定专人(2人以上)销毁,并将填妥的《护照销毁清单》送交护照签发机关存档。

    7、护照遗失,如何处理?

    护照持用人在境内遗失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应自遗失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申办单位向护照签发机关报告。

    在境外遗失,应立即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或护照申办单位报告,由其报告护照签发机关;因执行公务外派常驻工作人员(中国驻外使领馆常驻工作人员除外)应立即向护照申办单位报告,由其报告护照签发机关。

    护照签发机关在接到护照遗失报告后,应立即在电子护照业务管理系统中做登记注销,并在收到遗失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作废护照名单报外交部。

    申办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刊登遗失信息的省级报纸原件。

    8、护照借出

    除纪委等办案需要,一般情况下不予借出。

    如需复印或扫描,需由单位出具公函,由我办人员复印或扫描交付。

    9、团组境外停留时间超审批天数如何处理?

    1)如系乘坐红眼航班等原因造成超期,需书面说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佐证材料如登机牌等;

    2)其它超期情况:护照签发机关暂停受理其护照申请,通报有关部门。

    10、护照收缴保管不当的处罚

    护照申办单位或收缴保管单位有以下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有违规行为的,护照签发机关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受理其护照申请,建议有关部门以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规定时限收缴护照或宣传逾期未收缴护照作废的;

    未在规定时限报告护照遗失情况的;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有违规行为的。

    对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护照的人员或单位的护照申请,护照签发机关自逾期之日起3个月内不予受理,特殊情况报外交部审批处理。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报告护照遗失的申办单位的出国申请,护照签发机关自发现或被告知护照遗失之日起不予受理。恢复受理时间为自收到护照申办单位书面报告1个月后。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外交部审批处理。

    11、签证仍在有效期内的过期护照,如何处理?

    针对部分国家签证多年有效的情况,对于签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失效护照(即已过护照有效期的护照),仍视为有效护照,必须严格按护照管理文件要求进行收缴和管理。如确有需要使用,需凭单位证明及任务批件借出,使用后及时收缴归还,不得留存本人。如确要本人留存,必须待签证有效期满后,履行相关留存手续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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